总督为正二品官,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,俗称“制军”或“制台”掌统辖一部分地区文武、军民,总理戎政,保卫边疆。凡文职道府以下,武职到副将以下都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,总督并有对外交涉之权。全国共设总督八人,计为直隶总督(管辖今河北、山东、河南三省地方)、两江总督(管辖江苏、安徽、江西三省)、闽浙总督(管辖福建、台湾、浙江三省)湖广总督(管辖湖南、湖北二省)、陕甘总督管辖甘肃、陕西、新疆三省)、四川总督、两广总督(管辖广东、广西二省及南海诸岛)、云贵总督(管辖云南、贵州二省)。以后到光绪末年,又增设东三省总督。
直隶总督:初为直隶,山东、河南三省总督。同时另有宣大(宣府、大同)总督,改为直隶巡抚顺治十三年(1656)裁。十五年又裁三省总督,改为直隶巡抚,十八年始设直隶总督。康熙二年(1663)复改为直隶、山东、河南三省总督。康熙八年又裁。康熙五十四年(1715),以直隶巡抚兼总督衔,六十年停兼衔。至雍正二十年(1724)始又复设直隶总督(驻保定)。乾隆十四年(1749)兼河道总督。二十八年又裁撤直隶巡抚,巡抚事务由总督兼。咸丰三年(1853)兼长芦盐政。同治九年(1870)更兼北洋通商大臣,驻天津,冬令还驻保定。至此,直隶总督成为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。
两江总督:初为江南(包括江苏、安徽二省)江西,河南总督,顺治六年(1649)改为江南、江西总督(当时河南并归直隶)。九年另设两江总督,康熙二年(1663)仍并入江南。康熙十三年(1674)又另设江西总督,二十一年又并回江南。以后定名为两江总督,驻江宁。雍正元年(1723),以两江总督统理江苏、安徽、江